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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誰具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9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第20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建設單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有資質的環評機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